《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是為了規范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7月2日發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于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同時廢止。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副秘書長王惠敏對企業品牌與“廣廈獎”做出了深刻的解讀。王惠敏指出,此次品牌評選活動的價值是重大而深遠的,祝愿獲獎的房企能夠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當好行業的脊梁,爭做引領行業進步的骨干,用質量和信用來豐滿品牌的內涵。他還深刻剖析了企業品牌與信用之間的關系,企業品牌中流淌著對社會、對公眾最講道德的血液,品牌的建立本質是信用體質的建立。同時,他對“廣廈獎”的內涵及申報的條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廣廈獎”是房地產行業唯一的國家級獎項,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企業品牌提升很有益處。
合肥市住宅用地最新基準價公布
? ?合肥市住宅用地最新基準價公布。從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悉,從今年10月1日起,該市將執行新的基準價。市區范圍內,最高基準價為11775元/平方米。
? ?據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布數據,該市市區住宅用地基準價格共分六級,各級對應不同的多個區域,基準地價相差明顯。比如,一級住宅用地基準價格785萬元/畝、11775元/平方米,二級住宅用地基準價格660萬元/畝、9900元/平方米。隨著級別的下降,所處區域逐漸遠離合肥核心城區,住宅用地價格梯度顯現。此外,合肥市還公布了最新的商業服務業用地基準價格,一級區域東至明光路,南至蕪湖路,西至環城西路,北至環城北路,價格760萬元/畝、11400元/平方米。同時公布的,還有工業用地及農用地基準價格。
? ?合肥市此次公布的最新用地基準價格,估價時間均為今年1月1日
為什么所有的房地產評估業務必須由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承辦并簽署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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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法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將評估專業人員分為評估師和其他評估專業人員,將評估業務分為法定評估業務和一般評估業務。該法第28條規定,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相應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而對于一般評估業務,并未規定應當由評估師承辦和簽署評估報告,也就是說,對于一般評估業務,評估師和其他評估專業人員都可以承辦及簽署評估報告。
但是,根據資產評估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行政許可法,房地產評估業務,無論是法定評估業務還是一般評估業務,都必須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承辦并簽署評估報告。這是因為房地產估價師是房地產評估專業類別的評估師且為“準入類職業資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依據這一規定,房地產估價師目前仍然是準入類職業資格。2014年以來,國務院取消了有關評估師的職業資格,或改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只有房地產估價師仍然保留為“準入類職業資格”。
準入類職業資格是一種職業準入的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81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就像未取得駕照的人員不得駕駛機動車那樣,只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并注冊的人員才能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即為違法,無論該評估業務是否屬于法定評估業務。
安徽省土地估價行業執業自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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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人員的執業水平,保持土地估價的獨立、客觀、公正,保證土地估價質量,維護土地估價行業形象,根據國家有關土地估價法律法規及《安徽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土地估價行業執業自律準則,是指土地估價機構和專業人員在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業規范。
本準則所稱的土地估價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函,具有土地估價營業范圍,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合伙企業。
本準則所稱的專業人員,是指估價師和其他具有估價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估價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本省范圍內從業的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執業人員。
本準則對土地估價機構中參與土地估價業務的其他人員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在本省執業的土地估價機構應取得省國土資源廳核定的土地估價機構備案函。
第五條 土地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行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地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估價行業的行規、行約。
第六條 土地估價機構應當十分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教育本機構從業人員誠信服務,健全機構內部制度結構,建立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和執業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種違規操作行為。
第七條 土地估價機構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公平競爭,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八條 執業人員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廉潔自律,恪守執業自律準則。
第九條 執業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必須參加本協會每年組織的規定學時的專業繼續教育培訓,以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土地估價機構執業。土地估價機構不得聘用在其他單位注冊從業的估價師,亦不得將未從事土地估價行業的人員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掛靠在其名下使用。估價師改變執業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注冊變更登記及勞動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章 執業準則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機構在承接業務、估價操作和估價報告形成過程中,應當按估價技術規范操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十二條 執業人員在資料收集、調查、判斷和意見表達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對待估價業務中有關各方,不得犧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觀好惡或個人偏見行事,不允許因成見或偏見影響估價結果的客觀性。撰寫的估價報告書中的數據信息資料進行調查和驗證。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執業:
(一)簽訂估價協議:估價業務由土地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土地估價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土地估價協議,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安排承辦人員:土地估價機構承辦土地估價項目時,應當指定項目責任估價師,項目責任估價師應對估價報告負主要責任。
(三)現場查勘:執業人員必須對承接的估價項目進行實地查勘,進行實地拍攝,作出記錄,現場查勘收集的資料應作為工作底稿歸檔。
(四)資料準備:執業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估價的目地收集相關資料,必須對估價對象、交易案例等市場信息資料充分準備后,方可進行估價。
(五)選用估價方法:執業人員,應當根據估價技術規范、規程,結合估價目的、土地現狀或規劃用途、價格類型,確定估價方案,選用估價方法。估價一宗土地價格,估價方法不得少于兩種。
(六)撰寫估價報告:土地估價機構對執業估價師撰寫評估報告應當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規范格式要求,建立嚴格的質量審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由責任估價師及其他執業估價師,法人代表簽名及估價機構公章,相應的存檔資料應有審核土地估價師簽名。
第十四條 機構統一收費。土地估價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按執業規則規定,完成估價業務后,估價機構按照向社會公示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惡性壓價,不得向他人支付傭金、回扣,杜絕收入分成,杜絕變相減少收費損害執業質量的行為;估價項目的執業人員應當獲得按規定的或約定的服務報酬,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
第四章 回避與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執業人員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存在下列利害關系時,應向所在的估價機構申請回避:
(一)曾在委托單位任職,離職后未滿兩年的;
(二)持有委托單位股票、債券或在委托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
(三)與委托單位的負責人、董事或委托事項的當事人有近親關系的;
(四)其他為保持獨立性而應回避的事項。
第十六條 土地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或轉包估價業務,收取費用;
(二)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干預委托單位對土地估價機構的選擇;
(三)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估價機構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為他人的估價結果簽字蓋章;
(五)泄漏委托人商業秘密;
(六)承接超過其資質規定范圍的估價項目;
(七)對管理部門要求填報的情況,未如實填報、弄虛作假;
(八)接受委托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價估價價值,或隱瞞重要事實出具不真實的估價報告;
(九)以任何方式從委托單位接受或向委托單位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估價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爭議時,估價機構及責任估價師應有責任對估價結果進行復核和解釋,估價機構應積極配合申請安徽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或執業人員以排擠競爭對手或搶奪市場為目地,降低收費標準招攬業務的,或向非聯合執業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支付業務收入分成、業務介紹費、傭金、報銷發票的,由安徽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責令估價機構書面檢討;在約定的收費金額之外向客戶索要其他報酬或好處的,對估價機構予以行業通報批評;其他違反本準則行為者,協會視不同情況,可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暫停或注銷土地估價機構執業資質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負有相應責任的執業人員,從業機構要進行教育、批評、警告,對不符合要求的執業人員要及時調整或清理,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暫停或撤銷其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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